1、磋商保证金的定义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在招标确定后,预先支付的保证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相关资料图)
3、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4、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5、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扩展资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8、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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